| 十五期间,南京海关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建立起一整套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程序,有力促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稳步开展。从2001年至2005年的十五期间,南京关区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63件,案值2300多万元人民币,树立了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良好形象。
一、十五期间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1、明确职能,形成高效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模式
自1995年南京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一直由货运监管部门承担。从2001年4月海关通关作业改革后,南京海关对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职能管理调整为法规处为主管部门, 并于2002年12月设立了知识产权科,专门负责南京关区(江苏省)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也相继陆续出台了明确“南京关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分工的通知”和“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形成了一套适合关区特点的执法模式:
一个部门主管、各隶属海关承办。南京海关法规处作为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江苏16个口岸海关5个内陆关,监管长江下游、东海、黄海水域,岸线1000多公里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关区各关对侵权案件的查处,同时负责受理权利人的保护申请、侵权确认、担保金的收退、案件处理审核以及侵权货物的处置等环节;关区各海关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和放行、案件调查和认定、处罚等环节。明确各隶属关办公室是负责本关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制工作的部门间联系配合,并在业务现场配备专职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员。
两个层面布控。南京海关主管部门通过对通关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和权利人举报实施关区层面的布控;各隶属海关结合本地区通关数据和侵权案件特点等信息对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实施布控。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布控,充分发挥了主管部门和现场海关的主观能动性,形成了互补,实现侵权嫌疑货物监控覆盖面最大化。
2、积极开展对内培训,不断增强海关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从2001年至05年南京海关通过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展开对海关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关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执法水平,培训海关人员在1000人次以上。
2003年3月初,举办了关区首期法制工作培训班,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史、理论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专业知识,对关区法制联络员进行了培训,到04年举办了“南京关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会议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培训班”,总结实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近十年来的工作经验,指出不足,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系统培训、《中欧海关反假冒反盗版技术培训》。并且陆续参加了总署分别与亚太经合组织、美国商务部、美国驻中国大使馆等共同组织的多次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培训班、国际交流会。又邀请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等20多家著名跨国公司对南京关区部分海关现场关员就真伪产品鉴别和商标知识进行介绍。
3、加强与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联系,对外宣传工作广泛展开
十五期间,南京海关与江苏省、南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发挥作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为江苏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献计献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培训,人数达5000人次以上。
南京海关与江苏省整规办等九个部门联合举办了江苏省“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参加广场宣传、咨询,出席江苏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和记者招待会、“苏港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和“苏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介绍南京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此外,南京海关还广泛举行有针对性的咨询、座谈等多种形式的对企业、协会、商会的培训和讲座。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规定和海关取得的工作成绩,大大提高了进出口企业和生产加工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查处侵权案件成绩显著,影响不断扩大
1996年5月13日,张家港海关率先查获沈阳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侵犯广州轻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钻石牌商标专用权案,是南京关区查获第一起侵权案件。此后,南京海关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如:十五期间,南京海关2001年查获的侵犯飞利浦公司商标权的启辉器案,在江苏电视台财富栏目播出和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在2001世界海关组织年会上的特别案例介绍后,引起了较大社会及国际反响。南京海关查处的安徽某公司出口运动鞋侵犯耐克公司商标权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03-200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这都是中国海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案例首次获此荣誉。2001至2005年,南京关区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163件,案值2300多万元人民币。
二、十五期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存在的困难、问题、对策和建议
1、国家间的法律不同给海关边境执法带来困惑,建议用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如:江苏省加工贸易量始终名列全国第一,定牌加工量也非常大,OEM中一般企业是按照对方客户提供的商标证书或授权委托书进行加工生产的,而在货物出口时经海关查验发现与在我国海关备案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但加工企业提供商标证书也是其客户在其所在国经合法注册的。这种在彼国是合法的,到此国就变为非法的情形,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上没有明确,给海关执法带来很大的困惑。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感到简单地用法律的地域性来解释来处理,中国的加工企业难以接受,他们也不理解。因为,中国的企业仅仅是为其加工,获取一点加工费而已,它不是货主,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货物也不在中国市场销售,海关没收货物、处罚加工企业,企业往往不能理解和接受。
2、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国内品牌保护,处理好品牌保护与引进外资的利害关系。创一个品牌不容易,一个好品牌就更不容易。如:“三笑”、“中华”等诸多品牌的被外资吞并,是我们利用外资,还是被外资利用?国家要出台有关规定保护国内自主品牌。
3、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有待加强。这两年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数量急剧增多,由03年的3000多个,到05年的近万个,虽其中还是国外权利人备案保护的数量居多,但我国企业备案保护数量增长也是前所未有的,从这一个方面表明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意识在增强,但仍显不足。
4、呼吁美国权利人在中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以减少美国海关对来自中国侵权货物的统计。权利人在不同国家的选择,其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货物是否侵权是由各国的法律来确定的。我们通过与美国海关的交流,发现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美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存在一个问题,这也是法律的地域性所决定的,作为各国的行政执法官员是无能为力和不能逾越的。美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的仅在美国海关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而没有在中国海关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比如:“POINT FASHION和DONNAKARAN”这两个商标,均没有在中国备案,货物出口时中国海关只能按正常货物进行验放,而其在美国海关进行了备案保护,该货物到了美国就成了侵权货物而被美国海关扣留。再比如,南京海关在2005年以前多次查到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唐老鸭玩具、文具等货物,因为,美国迪斯尼公司没有在中国海关进行边境保护备案,中国海关只能放行货物。但是,该货物到了美国,如果被海关查获,美国海关就有权对其进行扣留和没收该批货物,因为,迪斯尼公司在美国海关进行了边境保护备案。当然,现在美国迪斯尼公司也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2005年在中国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不过,这两年国外权利人在中国海关备案保护的数量猛增,这也从一个方面表明国外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在增加。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