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于 1996 年 1 月。建庭以来,一直负担着全省专利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04 年和 2005 年取得本市辖区专利案件的管辖权)和本辖区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任务。十五期间,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逐年增加, 2001-2005 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 1660 件,审结案件 1653 件。
为适应审判工作的发展要求,我庭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司法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紧紧围绕市法院党组提出的将南京法院建设成全国一流法院的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与时俱进,扎实工作,不断开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依法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知识产权的侵权人和违约人,维护和规范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五年来,该庭先后多次被评为南京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和“双争”活动、调研工作先进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 2 次, 10 多位法官受到省市法院的立功嘉奖,其中二等功 2 人次,三等功 2 人次。该庭的主要事迹是:
一、不断适应形势变化,创新司法理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知识产权纠纷呈现逐年较大幅度的上升态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该庭清醒地认识到,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有新思路、新突破、新局面、新措施,只有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转变观念,乘势而上,才能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也才能保持在全国法院的先进地位。
五年来,我庭收结案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知名企业、单位的案件增多,涉外当事人分布更广。涉案当事人中有著名院校、学者、知名企业和外国大公司 , 包括斯威特集团、金箔集团、中脉科技、先声药业等我市十强民营企业,还有省农科院、广东科龙、金盛集团、山东澄海种业、九竹电控门等一批知名企业、单位;涉外当事人既有日本、美国的企业,也有意大利、加拿大、法国等国企业。
二是系列案件继续增加,大标的案件较多。权利人因一项知识产权被数个被告侵犯而分别起诉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我院同时提起了 40 余起案件。
三是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加。涉及责任竞合、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反诉赔偿、多项诉讼主张的案件明显增加,单一法律关系的案件减少。受理了首例转基因专利侵权纠纷案,出现了请求确认不侵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特殊标志保护、权利冲突、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审理工作的难度增大。如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与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之间因 91103346.7 号中国专利发生的纠纷,在我院共涉及专利侵权、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前临时禁令以及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错误请求损害赔偿 4 个案件。
四是一些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外案件,关系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状况,处理不好可能引起国家争端。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本身就是知名企业或知名人士,也容易引起媒体炒作。如上述案件的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向我国驻美大使馆、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均作了情况反映,试图对审判施加影响。南京大学出版社诉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请求确认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纠纷案件 , 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案的受理引起国际奥委会、国务院、北京和江苏省、南京市领导的高度关注。南京万国与北京万国之间的纠纷共发生了 3 起诉讼,起诉前后媒体都给予了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五是冲突加剧和矛盾易激化案件增多。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企业的竞争利益和竞争优势,诉讼的成败对企业生命攸关,因此诉讼双方在庭上庭外的争夺都十分激烈。专利权人许赞有因多项专利权被侵犯连续起诉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我院依法下达了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临时禁令,但被告继续出口涉嫌侵权产品并被海关查扣,对此原告反映强烈,连续请求法院追究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但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故我院依法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 10 日,对被告单位罚款 2 万元。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该庭用创新的眼光、先进的司法理念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重新认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审判人员自觉地摒弃过去一些陈旧的、不符合时代发展和现行法律要求的执法观念。
一是牢固树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严格依法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妥善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合法竞争的关系,正确适用民事责任规定,制裁侵权行为,保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是牢固树立尊重科学的观念,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鉴定制度、特邀陪审员制度、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解决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使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
三是牢固树立维护公平竞争的观念,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营造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四是牢固树立权利平衡与利益兼顾的观念,在审判中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既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又使权利客体综合效益最大化,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五是牢固树立开放和借鉴的观念,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敏锐追踪最新的国际司法动向,并运用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以弥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漏洞和司法经验的不足。在多年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该庭坚持将这些先进的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司法水平得到稳步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上级法院的肯定。
二、提高司法能力,保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强劲发展势头
根据知识产权案件普遍存在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该庭牢固树立精品意识,抓好审判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自觉纠正机械执法、死抠条文的办案作风,切实贯彻“两便”原则,增强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经该庭审结的案件,绝大多数的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案件也绝大多数被二审维持原判。有的案件被告败诉后也给该庭送来锦旗,赞扬法官执法公正。还有的案件裁判后被上级法院作为典型判例收录并加以推广。
日本雷恩自动机株式会社诉镇江上通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一案,日本公司在 1991 年 8 月在我国申请了名称为“切割球形食品面皮的装置 ” 的发明专利。 2003 年 12 月,雷恩株式会社委托中国黑龙江省绥化市弘华面点专业技校(以下简称弘华技校)购买上通公司生产制造的多功能自动包馅机。 2004 年 4 月,弘华技校与上通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购买了上通公司 ST - DBX500 型多功能包馅机一台,并运至南京市白下区四春南路 96 号大院内存放。雷恩自动机株式会社起诉后,被告上通公司当庭否认被控设备是其制造。由于该设备重达数吨,当事人无法带到法庭,为查明事实,合议庭当即休庭,冒着酷暑,带着双方当事人赶到设备存放地进行现场勘验,对设备中的被控刀具进行拆解、拍照,一直忙到下午 2 点多钟。由于勘验工作细致,合议庭在第二次开庭后依法认定被控设备系被告上通公司制造,经对比判定被控刀具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上通公司承担了侵权的民事责任。该案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日本公司代理人十分感慨,称赞南京法官执法水平高,对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视同仁。该案被评为南京市法院系统十大案例 , 并被省法院推荐到最高法院,参加 2004 年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十大案例评选。
中国药科大学系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 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我国最早独立设置的药学高等学府,拥有药物化学、生药学、药剂学等三个国家重点学科及现代中药与天然药物学省级重点学科,承担了国家重点科研和攻关项目七十余项,九五以来已经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七十多本,一类新药证书十余本,专利七十多项。 2003 年,该校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福瑞公司出品的“天聪 I 号”脑营养素,号称具有可以促进婴儿的脑发育等功效。在该产品外包装和宣传单上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在随该产品销售赠送给消费者的《孕产妇、小儿营养膳食宝典》产品宣传册中,没有事实依据地宣称“天聪 I 号”胶囊是中国药科大学的高新科研成果,中国药科大学和福瑞公司携手合作在此领域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科研成果,“天聪 I 号”胶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明专利,并假冒专利号 ZL981086.x 、国际专利主分类号 A61K31/202 。为此,中国药科大学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该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其产品“天聪一号”胶囊的外包装、赠书和宣传单上盗用中国药科大学的名称,假冒发明专利,宣称该产品是中国药科大学的高新科研成果,其行为不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还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故在对被告判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资料、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 万元的情况下,并对其进行了民事制裁,罚款人民币 15 万元。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权仿冒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裁判质量,该庭主要采取了五条措施:( 1 )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在庭内设立了 3 个合议庭,除专利案件由全体合议庭分担外,其余案件各合议庭各有侧重,使得各合议庭各有专长,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 2 )聘请 5 名具有理工科背景的高级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专利案件的证据保全、勘验、开庭、合议等工作,较好地弥补了审判人员技术知识不足的缺陷。( 3 )加强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了审判长负责、审限控制、疑难、复杂案件研讨和庭长督办、裁判文书庭长核稿等制度,依法控制和及时恢复中止案件 , 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在阅卷的基础上提交个人书面意见 , 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案件研究的效果。 2004 年,该庭延长审限案件仅有 7 件,占全年收案数的 2.2% , 2002 年以前的案件大部分恢复审理或审结。( 4 )积极适用民事证据规则,提高诉讼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举证、质证、申请调查等方面的诉讼权利,依法适用有关司法鉴定、专家证人等规定,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机械执行证据规则,灵活处理各种新情况,确保程序公正。( 5 )针对近年人员变动较大,案件归档工作迟缓的情况,下大决心进行了彻底清理,向院档案科移送卷宗 350 多卷,使归档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三、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寻求尊重智力创造与促进知识转化的双赢
近年来,南京中院民三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转变审判作风,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情况复杂、诉讼周期长、当事人情绪比较对立等特点,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加大对纠纷的调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审判节奏和工作效率,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3 年,该庭当庭调解和促成当事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结案共 228 件,占结案数的 66.8% ; 2004 年调解及调解撤诉结案 210 件,占结案数的 60 %。而且,没有一起申诉案件,为案件处理不公或审判人员工作作风等问题投诉上访的也极少。既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一揽子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促进了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了经济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调解工作中,该庭创造了自己的特色,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全庭思想认识,把诉讼调解作为与裁判同等重要的审判活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过程中,作为民事审判工作成功经验的法院调解经历了“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又到“自愿合法下进行调解”三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法院在调解上的职权主义逐步弱化,调解的自主权逐步回归当事人。但过去一段时期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对于调解工作存在弱化现象。主要表现在: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方式改革,就是强化裁判作用,注重坐堂问案;片面强调排期开庭,忽视教育疏导工作,追求当庭宣判率和结案率;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认为只有判决才能体现法官的职业水平,对于一些能够调解的案件并不热心做工作。结果导致一些案件裁判后,社会效果并不理想,既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也不利于诉讼经济。在完善和加强法院调解的大背景下,他们重新审视了诉讼调解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从司法效益最大化、司法资源合理利用、利益平衡和当事人程序自治等方面教育全庭法官树立现代司法调解观念,并通过各种方法努力提高全庭法官自觉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在诉讼调解实践中该庭体会到,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权利人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凝聚了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时间和精力,往往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同时,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又使得这种智力成果很难为权利人所实际控制,易为他人所利用却不易被发觉,特别是被告的侵权获利证据难于收集,造成一些侵权案件虽然认定侵权成立,但赔偿数额难于计算。如果法院简单地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权利人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其知识成果也得不到相应的推广和运用。从一定意义上讲,知识产权获得实施的范围越广,其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程度越深,由此给社会带来的福利也越多。调解是平衡知识产权人、被控侵权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较好手段。为此,该庭要求审判人员既克服片面强调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轻调解重判决的倾向,也防止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违法调解或久调不决的情况发生。庭里将调解结案率和调解能力作为审判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所有案件能调则调,一时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创造条件争取调解。对于调解工作做的好的同志,庭里及时表扬,推广经验。纠正一度时间视调解为无能的偏见,确立调解是一种能力,调解是一种特长,调解工作好也是审判水平高的新观念。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都要学会调解方法,培养善于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确实需要判决的案件,也要做好当事人工作,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尽量考虑周到,防止激化矛盾。
(二)调解方法灵活多样,把握当事人自愿和法院介入的尺度。他们认为,自愿与合法是我国法院调解必须坚持的两项原则。自愿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要出于当事人的自愿;二是调解达成的协议要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自愿原则并不排斥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进行一些必要的思想疏导、斡旋和法律释明工作。因为我国的法院调解毕竟不同于诉讼上的和解,它是法院审理活动的一部分,审判人员是法院调解的主动者、主导者。从该庭近年调解成功的案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被告接到诉状后主动与原告在庭外自行和解;二是当事人不懂法律,经法官释明后放弃请求;三是基本证据不足,担心诉讼风险而请求调解;四是权利人以获取市场垄断为主要诉讼目的,只要对方不侵权,赔偿问题好商量;五是原告主张的知识产权有瑕疵,只要对方撤回权利无效请求,诉讼请求可以放弃;六是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效果好,被控方慑于原告的诉讼优势请求调解;七是侵权事实无争议,损害情况查不清。在上述情况中,多数是经审判人员作了大量调解工作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然,在调解工作中,也要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代替当事人或强制当事人调解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的方法上,该庭针对不同情况,力求分析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抓住矛盾的焦点,寻找调解的突破口。某些简单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往往为争“一口气”而诉至法院,他们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后及时做工作,消除误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些案件经过开庭,侵权事实清楚,但当事人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如果按照规定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可以酌定的因素又不是很明确,简单下判难于服人,我们通常向当事人晓以利害,促成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有些案件涉及数人共同侵权,被告方在侵权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对赔偿问题往往相互观望、推诿。该庭采取分头做工作、各个击破的方法确保了案件调解成功。一些界限不清,法律尺度难于掌握的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由当事人自己平衡利益关系,提高了审判效率,避免了在一些问题上的纠缠。对于一些有败诉风险的原告,通过调解和释明,及时撤诉或与被告达成互相撤回起诉和无效请求的协议,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些当事人对法律规定认识模糊,法官准确地解释法律,为当事人界定权利的边界,分析诉讼风险,可以建立起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利于纠纷的调解解决。在调解适用的阶段上不拘形式,既可以庭前调解,也可以庭中、庭后调解;既可以当面调解,也可以电话调解;既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熟悉、信任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沟通。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多数不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所以在调解的形式上一般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顾及企业商誉的当事人,我们都采取不公开调解的方式,对案件不作宣传报道,避免媒体炒作,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在结案方式上根据情况作不同的选择,多数案件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申请以撤诉结案;少数即时结清和有履行内容的案件,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也根据协议内容作不同的写法。如有的调解书可以写明已查清的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有的根据双方要求仅载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还有的在文字表述上使用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些字词,如不写“赔偿”写“补偿”,不写“是否构成侵权”,而写“尊重权利人的相关知识产权”等。
(三)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系列案件作为调解结案的重点。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一项知识产权可能被数人或数十人同时仿冒和实施。近年来,该庭受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属于这种系列案件。如潘笃华、浙江小家伙食品有限公司的一项旋转盖的实用新型专利被一家全国知名食品企业仿冒,该企业产品的销售商遍及全国各地,原告将江苏省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 43 家超市及商场告上法庭。这类案件的特点是侵权事实相对简单,但被控当事人范围广,波及面宽,法律适用有一定难度,裁判结果的影响力较大。处理稍有不妥当,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引发社会矛盾。对于系列案件,该庭一般指定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庭领导加强监督和指导,统一执法尺度;在证据交换、质证、开庭审理的时间上相对集中,能合并审理的尽量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的往返奔波和差旅费支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探求原告的诉讼目的和心理预期,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指出可能的诉讼结果,提出适宜的调解方案。如有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不起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目的是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挤出市场。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于销售者不知道产品侵权且提供了合法来源的,规定构成侵权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合议庭提出“停止销售行为,合理负担制止侵权费用”的调解方案,一般都能被当事人接收。对于侵权事实成立,但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意见分歧的,则反复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提出本案可以考虑的具体情况,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在签收调解协议时执行兑现,不留执行尾巴。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南京中院民三庭还依法加大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力度,弥补专利权人取证能力的不足,从而也为调解案件创造了条件。如该庭近年审理的好孩子集团系列专利侵权案和管明德“锚梁静压桩法”发明专利系列案件,由于专利权的稳定性较高,有的经过 4 次无效复审均被维持,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原告掌握初步的侵权证据线索,该庭都采纳其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查封被告侵权获利的帐目和银行存款,使侵权方处于不利地位,结果被告为减少赔偿数额,都主动请求法庭调解。管明德在该庭起诉的 94 件案件, 70 %都是以调解或在庭外达成协议后撤诉结案。
(四)促进知识产品的合法实施,力求司法效益最大化。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他们深刻体会到,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只有在付诸实施中才能得到充分体现。权利人通过诉讼救济,如果仅仅制止了他人未经许可的实施行为,而知识产权并未通过合法的实施为社会造福,这对权利人和社会都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为此,他们在教育侵权人应尊重他人智力劳动,依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的同时,设法为双方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协调双方达成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这样既使权利人通过经济补偿和使用费得到合理的利益,又使知识产品通过协议的方式得到更广泛的推广,达到“双赢”效果,较好地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该庭在审理吕亚舜与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发现吕亚舜原是江都机床总厂职工,在该厂工作期间,针对该厂焊接机产品上的缺陷,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了“机械同步结构合缝自动焊接机”技术方案,并推荐本厂使用,但未被采纳,吕亚舜遂自己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后江都机床总厂改制成江苏亚威机床有限公司,吕亚舜下岗回家。为推广自己的专利技术,吕亚舜与苏南多家企业洽谈一直未能成功,无意中却发现本厂利用其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已经公开销售,于是将原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该庭审理认定,被告的设计思路来源于原告,生产的合缝机与原告专利技术方案等同。考虑到被告已开始实施专利技术,且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同时原告下岗后生活比较艰难,承办法官反复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吕亚舜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亚威公司,亚威公司一次性支付吕亚舜人民币 11 万元。又如张文华与江阴市中瑞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原告拥有四项实用新型专利,指控被告擅自实施构成侵权,审理中我庭促成双方达成使用许可协议,中瑞公司一次性支付许可使用费 45000 元,同时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在调解工作中,该庭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2002 年 6 月,原告张明皋以被告南京宁华工艺印刷机械厂侵犯其“彩色砼路牙沿高压成型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诉至该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13.5 万元。被告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合议庭依法中止审理。自此,双方的专利无效官司一直打到北京高院。专利权最终被维持后,该庭于 2004 年 11 月恢复审理。 被告是南京市残联下属的一家福利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本案中极力抗辩,用尽了行政和司法手段。面对双方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十分尖锐的情况,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是福利企业,也有继续使用这个专利的愿望,于是决定进行调解。在充分做好阅卷、调查等工作的基础上, 以诚相待, 主动找双方当事人谈话, 稳定原告的情绪,并了解到 原告七年前申请专利时的专利代理人是该庭聘请的一位特邀陪审员,并且对他比较信任。承办法官立即和这位特邀陪审员取得了联系,邀请他和我们共同协力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这位陪审员的努力下,原告同意和解。在原告处取得突破后,我们又趁热打铁 反复向被告宣传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耐心作说服工作,被告也终于同意和解。最后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被告补偿原告 12.8 万元,并继续使用原告专利一年的和解协议。经过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一起持续近三年的诉讼纠纷以双赢的处理结果圆满解决。
四、积极开展调研宣传活动,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司法形象
要高质量地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离不开高质量的调研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民事审判第三庭历来十分重视对审判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调查研究。调研工作已连续多年在全院名列第一。他们的主要做法:
一是以撰写调研报告等调研文章的方式对某些法律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一般每年确定几个重点调研课题动员和组织全庭人员共同完成。 2003 年该庭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起草,确定了“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课题,该调研报告完成上报后,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 2004 年,该庭将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调解工作作为研究重点,起草的调研报告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和该院民事审判专题会议上交流后,受到普遍好评。
二是将调研工作作为考核审判人员业绩的硬指标。要求每位审判人员每年都要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文章、案例分析、学术论文。五年来,该庭共有近百篇调研文章被各级刊物(会议)采用或交流。
三是参加各种专题会议研讨审判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2003 年参加了“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研讨会”、“全国专利审判工作座谈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与侵权判定研讨会”、 “ 2003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论坛”等专题会议, 2004 年参加了省法院疑难案例研讨会、全国知识产权座谈会、知识产权学会专题研讨会,向会议提交或宣读了论文、案例,受到关注和好评。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内外宣传。在江苏法院网、人民法院报、江苏审判、南京审判网以及各大新闻媒体上及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最新信息; 两次接待数十名全国、省和市三级人大代表,分别旁听了专利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公开审理,并在会后汇报了全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利用“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机会,参加街头大型咨询活动,在《科技日报》、《南京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媒体全面介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刊登典型案例以案讲法,在江苏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发表演讲,参与编制《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积极配合省、市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集中调解处理了一批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盗版案件。该庭还应南京市人才市场、江苏省电信公司、武进市科委、国自南电公司、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邀请,委派审判人员开设了知识产权专题讲座。
五是积极开展司法建议活动。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杜塞漏洞。如该庭在审理两起涉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合同中不注意制定开发成果的技术标准,导致双方对成果验收发生争议,并最终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此,该庭在审结两案后,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加强合同的审查把关,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纠纷的发生。为进一步贴近和服务企业,该庭还先后两次组织审判人员深入江宁开发区、南京雨润集团参观调研,了解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面临的问题和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明确办案的指导思想,为企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服务。
五、以人为本,培养高素质法官队伍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是搞好审判工作的关键。民事审判第三庭原有人员 7 、 8 个,随着案件的增多,审判力量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已有 20 人(包括 2 名速录员),分别来自各部门和部队转业、院校分配,素质参差不齐。为此,庭领导十分重视队伍的自身建设,一是大力培养学习和钻研的好氛围,鼓励年轻同志脱颖而出,通过新老同志搭配的方式取长补短,目前该庭学习氛围日渐浓厚,专业素质明显提高,在编 18 人全部达到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有硕士 6 人,双学士 2 人。二是注重抓好全庭同志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作风建设。在庭领导和支部的带领下,该庭认真学习“三个代表”和“司法为民”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经常在庭务会上进行提醒、告诫,确保全庭同志在政治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在工作上你追我赶,自觉奉献,在廉政建设上保持人民法院干部的良好形象。三是在贯彻落实院里各项制度上,庭领导以身作则,注意正面教育引导,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上下协调一致,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由于该庭领导重视队伍建设,同志们严格自律,全庭形成了良好的风气,工作中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奉献,你追我赶蔚然成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