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及《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的精神,冒充
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6)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7)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