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2条的规定,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各地的知识产权局或专利管理局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