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认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 (3)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4)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