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1. 电报、电传及有关差旅费、复印费、打印费等由委托人按实际支付。
2. 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等事宜成功后的酬金可按代理费的10-50%收取,专利实施后的酬金可按税后利润的10%左右收取。(酬金由单位收取,应出具发票)
3. 代理涉外事务的,根据同类标准的收取数额按美元收取。
4. 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可在申请代理费的基础上收取100%的加快费。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文件的,可在申请代理费的基础上收取50%的加快费。
5. 本标准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议定。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 |